来沪女子因琐事杀害婆婆,潜逃31年终落网
案情简述
近日,一名潜逃31年的命案嫌疑人被警方抓获,面对确凿的证据,嫌疑人王某对自己当年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
31年前,王某从安徽驾到上海,某天丈夫不在家,王某和婆婆因为琐事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其间婆婆的一句话激怒了王某:“你不要脸,想攀高枝!”在屈辱和冲动的驱使下,王某杀害了婆婆,并重伤了公公和继子,随后潜逃。
当时受限于侦查技术不发达,立案后迟迟没有进展,唯一的线索就是王某的户籍在安徽。近日,通过大数据比对,警方在山东一农村发现了一名五十多岁的妇女与王某高度相像,经确认,发现该女子正是当年的王某。当年王某犯下罪行后,便离开上海,也不敢回到自己的家乡安徽省,偶然的契机来到了山东,和现在的丈夫相识并结婚,并用新名字办了身份证,多年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着,没有人知道她的过往。
案件分析
有人会问了,命案过了31年,是否超过追诉期?还能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吗?
能,因为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一案已经立案,因为未找到嫌疑人而中止了三十一年,如今找到嫌疑人,当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如果王某当年没有被立案,还能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吗?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已超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终将未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
法条链接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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