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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局貨物運單(示範文本GF-91-0403)

鐵路局貨物運單(示範文本GF-91-0403)

鐵路局貨物運單(示範文本GF-91-0403)

鐵路局貨物運單

(示範文本GF-91-0403)

承運人/託運人裝車

承運人/託運人施封

領貨憑證

計劃號碼或運輸號碼:   鐵路局  

貨位:      貨物運單  車種 車號

貨物指定於 月 日搬入  託運人→發站→ 貨票第 號

運到期限 日    到站→收貨人  貨票第 號  運到期限 日

託運人填寫

承運人填寫

發站

發站

到站(局)

車種車號

貨車標重

到站

到站所屬省(市)自治區

施封號碼

託運人

託運人

名稱

經  由

鐵路貨車

篷布號碼

收貨人

住址

電話

貨物

名稱

收貨人

名稱

運價里程

集裝箱號碼

地址

電話

貨物名稱

件數

包裝

貨物

價格

託運人確定重量

(公斤)

承運人確定重量

(公斤)

計費

重量

運價號

運價率

運費

託運人蓋章或簽字

合計

託運人記載事項

承運人

記載事項

注:本單不作為收款憑證,託運人簽約須知見下頁

託運人蓋章 

或簽字

年 月 日

到站交付日期戳

發站承運日期戳

發站承運日期戳

注:收貨人領貨須知見第下頁

收貨人領貨須知

1.託運人應及時將領貨憑證寄交收貨人,收貨人接到領貨憑證後,及時向到站聯繫領取貨物。

2.收貨人領取貨物已超過免費暫存期限時,應按規定支付貨物暫存費。

3.收貨人到站領取貨物,如遇貨物未到時,應要求到站在本證背面加蓋車站日期戳證明貨物未到。

託運人須知

1.託運人持本貨物運單向鐵路託運貨物,證明並確認和願意遵守鐵路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2.貨物運單所記載的貨物名稱、重量與貨物的實際完全相符,託運人對其真實性負責。 

3.貨物的內容、品質和價值是託運人提供的,承運人在接收和承運貨物時並未全部核對。

4.託運人應及時將領貨憑證寄交收貨人,憑此聯繫到站領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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