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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什麼?

一、生產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什麼?

生產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什麼?

1、生產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佈。

2、生產環境可以是大自然的環境,也可以是按生產過程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人工環境,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包括:

①自然環境中的因素,如炎熱季節的太陽輻射;

②房屋建築或佈置不合理,如有毒工段與無毒工段安排在一個車間;

③由不合理生產過程所致的環境污染,如氯氣回收、精製、液化崗位產生的氯氣泄液,有時造成周圍10~20m環境的污染。還有其他因素。

如果是在麪粉廠,職業危害因素是粉塵。粉塵分為兩種,有機粉塵和無機粉塵。大部分情況下,勞動者都是被無機粉塵所侵害,比如石墨粉塵,煤塵。有機粉塵分為兩種,一是生物性粉塵:來自動物植物的微小型顆粒,如來源於植物的材料:棉,木,茶,穀物,來源於動物的皮毛,骨為材料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粉塵。二是化學合成性粉塵:人工合成的有機材料產生的粉塵,如有機的染料,塑料,合成橡膠,合成纖維等等。

二、為了防範職業病的發生,單位需要做什麼?

《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衞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職員若是被鑑定為患了職業病,那麼職員是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單位為了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一般都會採取採取相應的措施來降低職業病發生的概率。這裏的措施包括尋找、並防範生產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標籤:職業病 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