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糾紛要保留的證據
發生醫療糾紛後,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後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麼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牀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週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二、保存醫療糾紛證據時注意什麼
當懷疑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人身損害後果時,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應立即對輸液器、注射器、殘存的藥液、血液、藥物以及服藥使用的器皿等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封存時應嚴格按照無菌技術規範操作,防止再次污染。需要同時封存的還有同批同類物品,以使檢驗時做對照檢驗。
由於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藥品一樣批量生產,而且血液的質量涉及到醫療機構和採供血機構中的多個環節,包括:血液採集、檢驗、分離、包裝、貯存、運輸、使用等,而輸血引起不良後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個環節引起。因此,為了保證結論的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利於明確責任,對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等標本進行封存時,醫療機構還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如短時間不能到達現場的,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對血液和輸血器具進行密封,並在適宜條件下暫存,待採供血機構人員到場後,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實物應包括:血樣標本、標籤、剩餘血液、輸血器具、稀釋液體等(受血者接受輸血前後血標本、輸血後尿標本以及供血者進行交叉配血的標本、輸血袋整套裝置等)。
封存物品送檢啟封時,也要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在場的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均保證在二人以上。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狀態,保證檢驗結果的客觀、真實、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如無菌、冷藏等,因此條例規定了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物品。
關於在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糾紛要保留的證據都已經為大家做了詳細的解答,按照上述保留好各項證據,如果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還是應該做到理智應對,切不可在醫院鬧事,否側很容易造成很壞的影響,如果不知道具體處理操作辦法,最好還是需要請律師來為自己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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