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項目有幾項
在醫療診斷過程中,如果不幸發生了醫療事故,那麼輕則造成患者人身傷殘,重則直接導致患者的死亡。在造成傷殘與導致死亡的情況下,對相關人員的賠償項目、標準都是有所差異的。下面,就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項目的內容做詳細介紹。
一、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項目有哪些
1、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這實際上是要求死者家屬提供喪葬費用的證明,並且按照證明的標準進行賠償。我們可以想象在我國偏遠地方的農牧區,這樣的賠償標準是很少的。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是對因患者的死亡而喪失的未來應得利益的賠償。侵害生命權,其實質在於將自然人的死亡提前,即為死者近親屬的消極損害。有學者認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也將死亡賠償金列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之一。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醫療事故喪葬費怎麼確定
按照《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這實際上是要求死者家屬提供喪葬費用的證明,並且按照證明的標準進行賠償。我們可以想象在我國偏遠地方的農牧區,這樣的賠償標準是很少的。
喪葬費:包括運屍、租賃追悼場地,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入費等合理支出。
喪葬費的支出一般應根據當地喪葬費的標準及有關殯葬部門開具的發票確定.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三、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怎麼計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治療過程中致人死亡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只能按照規定給予最高不超過6年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而沒有規定賠償死亡賠償金,這就形成了法律實施的一個空白。
同時,構成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的卻可以依照該條例給予30年的殘疾生活補助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這樣易誘發醫護人員的道德危險,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在治療患者時,因致人死亡無需賠償死亡賠償金,就會出現“治傷不如治死”的嚴重違背常理的現象,加劇醫患關係的緊張程度,不利於社會和諧。
醫療事故糾紛中若出現患者死亡的情況,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應按照《民法通則》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規定辦理。
綜上可知,要是醫療事故導致了患者的死亡的話,賠償的項目主要是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供養親屬撫卹金。具體的賠償標準,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充分進行了闡述。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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