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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喪葬費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喪葬費是指患者因醫療事故死亡時,其家屬因安葬患者而支出的費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該項費用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各地民政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喪葬費標準過低,因此出於公平與合理的考慮,無論是法院判決還是雙方協商,其最終數額多略高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醫療事故喪葬費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