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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和金額

一、二級丙等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和金額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和金額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四級傷殘)7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70%

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假定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5週歲(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假定的人均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故該項中“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的規定,可按60週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 方式進行計算:60週歲計算15年、61週歲計算14年、62週歲計算13年、…68週歲計算7年、69週歲計算6年,依次遞減,70週歲以上按5年計算。須注意的是,計算年限確定後,仍要乘以傷殘等級係數。

二、二級醫療事故

二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攝食依賴造瘻;

10.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於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11.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

13.膀胱全缺失;

14.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1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17.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

能或裝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0.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21.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22.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於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於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嚥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迴腸造瘻;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大、小便失禁,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1.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2.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3.雙前臂缺失;

24.雙下肢癱;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6.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7.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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