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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欺詐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醫療欺詐糾紛需要的證據有:
1、證明當事人有主體資格的證據。
2、證明當事人雙方成立醫療合同關係的證據。
3、證明損害的事實發生的證據。
4、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
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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