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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死腹中屬幾級醫療事故?

一、胎死腹中屬幾級醫療事故?

胎死腹中屬幾級醫療事故?

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的責任又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這個案子應該還沒有做鑑定,所以無法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談等級還為時過早。為了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建議及時複印、封存病歷資料。像這種情況,封存是非常重要的。

1、醫療事故分級標準沒有對應的條款,所以鑑定實踐上很亂,鑑定為一級甲等、二級、三級、四級醫療事故的案例都有;

2、若你的目是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沒有必要考慮是否是醫療事故或者是幾級醫療事故,可以申請法醫學司法鑑定,確定醫院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為是否與胎兒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若有,醫院就應承擔責任,不論是否是醫療事故。

二、醫療事故證據怎麼收集?

首先,要爭取儘早封存病歷。

病歷是確認醫療單位診療措施是否正確、有無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書證材料。目前,病歷由醫療單位負責保管,且禁止病人和家屬查閲,導致家屬懷疑醫院篡改病歷。因此,建議在懷疑有醫療事故可能時,病人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提出封存病歷的要求,這樣就能保證醫療單位無法篡改病歷,使病歷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其次,及時要求屍檢以查明死因。

屍檢可為醫學技術鑑定和司法裁決提供直接的證據,所以有時醫療單位可能出於“好意”而勸説家屬不要進行屍檢,建議家屬應堅持其屍檢要求,以免今後雙方就死因發生爭議時無法進行判定。當醫療單位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屬懷疑病人死亡原因時,家屬應及時(最好在死後48小時內)向醫療單位提出屍檢的要求,醫療單位依法必須接受其請求。在有條件的地方,家屬可申請當地法醫參加屍檢,同時要求該醫療單位予以迴避。

最後,注意收集證人證言。

實踐中,醫療單位往往提出病人的敍述不真實,與病歷記載不一致來主張自己沒有過失,來對抗受害人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證據,則其要求或主張難以得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或法院的接受。因此,受害人及其家屬必須收集了解事實真相者的證人證言,應注意記錄當時在場者或瞭解情況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住址,以及聯繫方法,既可當時進行取證,也可過後再進行調查取證。

確屬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的,屬於一級醫療事故,處理醫療事故時,首先要封存好病歷,因為病例是判斷的醫療單位是否存在錯誤救治措施,是否有過失行為的主要依據。其次要及時要求屍檢查明死亡原因,屍檢可以作為處理案件的直接證據。最後要收集其他的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