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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疫區接觸史如何處罰

隱瞞疫區接觸史的處罰標準如下:
第一,對於明知但隱瞞疫區接觸史的,那麼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第二,對於不知自己是否傳染新冠肺炎,而隱瞞疫區接觸史的,情節嚴重的,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如果一旦是從疫區回來的,必須即刻如實向有關防控部門上報。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隱瞞者在醫療機構就診,醫生按政府規定詢問該情況時,隱瞞該情況的,符合該情形。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該條規定,隱瞞者如果造成了他人被傳染,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隱瞞疫區接觸史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