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什麼?
一、不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什麼?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三類:
1、患者死亡;
2、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3、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以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鑑定程序有什麼?
(一)、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衞生行政部門主管。衞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
(二)、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如果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醫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鑑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鑑定,並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
(三)、法院要求鑑定的。
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麼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對於重大的醫療過失行為,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責任鑑定的程序分別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法院要求鑑定。在醫療訴訟糾紛過程中,醫療機構和患者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主法官可以根據案情自己提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重大醫療事故過失報告後,應當交付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委員會組織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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