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事故糾紛處理可以採取哪些辦法?
一、醫院醫療事故糾紛處理可以採取哪些辦法?
醫院醫療事故糾紛處理可以採取的辦法等,具體的處理辦法如下: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雙方自願協商;
(2)申請人民調解;
(3)申請行政調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二、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
(二)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屍體解剖。
(三)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髮生的醫療糾紛由批准開業的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1、調查病人及家屬。
2、調查有關當事人主要是被投訴人員。
3、調查旁觀人員。
4、查閲有關醫療文書等資料。
5、進行技術諮詢。
為慎重起見,調查時最好請被調查人將情況寫成文字材料,有條件時應進行錄音。調查的內容主要是事件發生的經過。
(四)熟悉有關法規和制度。
(五)處理醫療糾紛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衞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
(六)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後,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七)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吸取教訓,制訂出處理意見。
(八)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衞生行政部門。
(九)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對三級鑑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鑑定。如仍不服,則申請複議和一級鑑定。
(十)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鑑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
(十一)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最終鑑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縣區級法院,由法院進行最終判決。如對縣區級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可訴諸更高一級法院,直至高級人民法院。
(十二)根據法院判決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醫療事故糾紛是一種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在糾紛發生之後,首先需要確定導致糾紛發生的原因,再者需要確定患者因為糾紛發生而受到的損害。之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協商、或者是起訴等的方式來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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