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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屬於哪類犯罪

現實中很多小診所的醫生其實是沒有行醫資格的,而其擅自行醫治病,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則就會構成非法行醫罪。那麼這個非法行醫罪是屬於哪類的犯罪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非法行醫罪屬於哪類犯罪

(一) 非法行醫罪是情節犯

根據我國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這一概念的規定,只具有非法行醫的行為還不能構成本罪,除此之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因此,情節嚴重與否構成非法行醫罪成立與否的又一重要標準。

按照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常認識,“情節嚴重”即是我們在刑法理論上常説的情節。在此罪之中情節成為決定非法行醫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從而形成我們通常所説的“情節犯”。在刑法中規定情節不是中國的獨創,在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刑法中同樣存在着情節的規定,但在我國刑法中對情節的規定之廣,關注之熱烈,卻是在世界刑事立法例中是獨一無二的。正因為如此,有的學者稱“情節”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範疇。一般認為,刑法中的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共同要件以外的,體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反社會屬性程度,並影響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各種主客觀情況。從不同的角度和標準對情節進行分析,我們就會發現情節就會具有不同的類型從而具有不同的功能。如果依照情節對各階段中刑事活動中的作用或功能來分,那麼情節就會分為非罪情節、定罪情節、量刑情節和行刑情節。在我國刑法中,情節犯就是以一定的定罪情節作為犯罪構成必備要件的犯罪。它的存在主要是由於我國刑法第13條犯罪概念中“但書”規定在刑法分則中的具體應用。根據我國刑法的具體規定,構成非法行醫罪,只有非法行醫的行為仍然沒有達到法定的要求,除此之外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否則非法行醫罪就不能成立。從國外刑事立法對非法行醫罪規定的具體內容與設計上來看,它們與我國存在諸多不同,比如意大利刑法第384條規定:“非法行使需要獲得國家的特別批准的職業的,處以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 萬至100 萬里拉罰金”。日本的《醫師法》第31 條第1 項、第17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2 年以下懲役或2萬元以下罰款,都沒有情節方面的限制,是典型的行為犯。而在我國非法行醫罪卻是典型的情節犯。雖然我國許多刑法學方面的著作在關於什麼是“情節嚴重”的解釋時總是會列舉諸種情形,但所列舉的各種情形之間差異不是很大,“情節嚴重”作為一種概括性極強的定罪情節,其內涵與外延極為豐富,它既可能包括客觀方面的內容,又可能包括主觀方面的內容。它的存在主要在於限定非法行醫行為構成犯罪的範圍,是對非法行醫行為的一種限制與約束,從而使刑法對非法行醫行為的調控達到一個適當的限度。

(二) 非法行醫罪是行政犯

所謂行政犯,亦稱法定犯,是指並不違反社會倫理,由於行政取締的目的,根據法律的禁止才被認為是犯罪者 。行政犯往往表現為以下特點:行政犯的形成是以對行政法律法規的違反為前提的,在犯罪構成特徵方面表現為空白罪狀,行政犯中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認定要以相關的行政法規法律規定為基本的參考依據。刑法對此類違反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目的在於督促與維護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實施,是刑法作為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地位的具體體現。可以説在行政犯的犯罪構成這一視野內,行政法律法規與刑法之間存在密切聯繫。

我國刑法中非法行醫罪是行政犯,從相關行政法律法規與刑法規定的銜接上來看,我國執業醫師法對非法行醫的行為做出了詳細地描述,其第39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第336條又對非法行醫罪及其實行行為做出了具體規定,非法行醫罪的具體認定則必須依執業醫師法等行政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前提,這樣一來刑法第336 條就與執業醫師法第39條相銜接,構成了針對非法行醫行為的完整的法律調控體系。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非法行醫罪作為行政犯,與國外有關非法行醫罪的規定相比,又有自己的突出特點:我國刑法是將非法行醫行為作為一個單獨行為加以規制的,成立一個單獨罪名,並與醫療事故罪等其它醫療過失行為相區別,並且在其犯罪構成中對非法行醫行為做出了詳細的描述。而在國外刑事立法中,非法行醫罪往往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大多附屬於業務過失致人死傷犯罪,是一個加重處罰的情節。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分則在“危害公共衞生”一節中突出“非法行醫行為”,對從事非法行醫行為的特別關注,作為我國刑法重點規制的對象,保障相關行政法律法規規範的實施,重視其行為無價值性。

非法行醫罪作為情節犯,“情節”的存在旨在約束與限定非法行醫行為,從而在刑法的視野中使之犯罪類型化,設定刑法的調控範圍。作為行政犯,以相關衞生行政法律法規作為認定依據,通過對非法行醫行為的具體描述,突出行政規範作為行為規範的有效性,從而實現刑法與行政法規的有效銜接。由此,非法行醫罪不論作為情節犯還是作為行政犯,它都與作為其構成要件的行為本身存在密切聯繫。其實有的學者也已做過類似的探索,認為由於“情節”的內容並不以特定的犯罪結果為限,如果從犯罪類型的角度分析,情節犯實際上可能是行為犯、危險犯或結果犯中的任何一種。在筆者看來,非法行醫罪的立法構造堅持的是行為無價值論的立場,重視的是非法行醫行為的無價值性,這對非法行醫罪主觀罪過的認定具有重要影響。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非法行醫罪屬於情節犯,同時也屬於行政犯。也就是説非法行醫的行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節的時候,才會對行為人進行量刑處罰。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