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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用合議庭呢

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集體審判裁決案件的組織形式,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基本主體,根據三大訴訟法以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對第一審的民事、經濟糾紛,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簡單的適用簡易程序外,其餘的全部實行合議制,行政案件,無論繁簡,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什麼情況下用合議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