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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和撤銷的區別

在行政法中,吊銷是指國家執法機關工商、行政、交管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違規的企業,個人將發出的印信、執照、證件等收回並取消,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指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資質資格由於過期或者不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由資質發放管理方採取的一種取消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對“吊銷”進行了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對“撤銷”進行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吊銷和撤銷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