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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的下個程序是什麼

我國立案分為民事立案和刑事立案,兩者立案後程序不同,民事訴訟立案後法院會通知被告進行答辯,刑事訴訟立案後,會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也就是説,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立案後會將原告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由被告人提出答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也就是説,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立案後,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收集、調取影響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證據材料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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