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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行政許可

工商登記行政許可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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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所需材料:

1.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

3. 公司章程;

4. 《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 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6. 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證明覆印件;

7. 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8.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關出具的驗資證明;

9. 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第8、9項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證券、保險類及基金管理公司);

10. 公司住所證明;

11. 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12. 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13.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4.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