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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不交幾年取消?

違法行為的處罰期限,指的是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所發生的那天起開始計算。如果説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有持續的一個狀態的話,那麼就從違法行為結束的那天起開始計算。那在相關法律中的第51條有規定,當事人如果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的決定的話,作出行政處罰的相關機關可以來採取下列的措施。

行政處罰不交幾年取消?

行政處罰不交幾年取消?

第一,如果到時間了還沒有繳納罰款的話那麼每天就按罰款的數額的百分之三來增加罰款的一個金額。

第二,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將查封的財物或者是扣押的財物來進行拍賣,或者是將解凍之後的存款劃撥,然後來抵繳罰款的錢。

第三,可以申請讓人民法院來進行強制的執行。而有些情況是因為各種原因有關的罰款一直沒有時間去繳納,拖了一段時間之後才去繳納,那比如説剛開始的罰款只是1000塊錢,因為一直沒有交,在之後還需要多交5000元的滯納金,那這樣的話,行政機關的做法是否是合理的呢?在這裏。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逾期沒有履行行政處罰的決定以及到期了沒有繳納罰款的一個行為做出了一個行政處罰的決定,那麼就是行政機關可以對他來增加罰款。

但是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有這樣規定的行政機關如果會加處罰款的話,那麼應該把加處罰款的一個標準來告知相對應的那個人。並且告知他如果沒有履行可能產生的一些其他的後果。因此,告知這個行為也被正式的納入了加罰款的時候的一個前置程序。也就是説,行政機關對於相對應的人,也就是説,行政機關對於相對應的人沒有按時的來履行罰款可以有着加處罰款這樣一個方式的處罰。但是,也應該在履行之前就依法將加處罰款的一些依據以及加處罰款的標準,還有其他的一些後果來告知這個相對應的人,並且給這個人有陳述以及申辯的權利。然後再告訴他救濟的一個途徑,否則的話就相當於是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一個合法的權益。

那這個加處的滯納金的錢可以增加多少呢?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的第51條的規定。加處的罰款的金額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3%來進行計算,但是並沒有規定上下,但是在2012年之後開始施行了《行政強制法》,在這個法當中的第45條有這樣規定的,加處的罰款以及滯納金的數額不可以超過應該罰款的數額。比如説,如果你的罰款金額是兩千元的話,那麼要求交納的滯納金的金額不能超過兩千元,如果超過了兩千元的話,那麼就是該法是不相符的。

因此,綜上所述,行政處罰,如果在兩年之內不交的話,就不會再給予行政處罰了,但是,這個前提是在兩年之內沒有被發現的。可是這也不能作為我們逃脱應該受到的懲罰的理由。

標籤:取消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