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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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的起訴期限是從知道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算。那麼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具體行為的內容的,只能從其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從作出具體行為到實際知道該具體行為的存在或內容,應該有多長時間呢?我國的行訴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對此,“若干解釋”第42條,參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作了相應的補充規定。即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為內容之日起算,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雖然這樣的規定,在最大限度內保護了當事人的訴權,但卻較難在實體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因為從行政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性質來看,兩者有很大差別。行政法律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是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關係,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雙方共同意志的表現。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為,是單方意志的表現。從行政管理行為的特性來看,它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強制力。因此,它應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如果將最長訴訟期限確定為20年,其時間跨度較長,人民法院不僅對行政機關在當時作出該具體行為時的證據難以確認,同時由於人員調動、機構變更、法律規範變更及法律關係的變化等情況的改變,即使人民法院對該具體行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實體上是否正確予以確認,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也難以實現。
以上是關於法律對行政訴訟時效規定的解答,設定訴訟時效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實際生活中,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當事人要想真正行使行政訴訟權用以保障合法權益,操作起來還是比較困難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黃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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