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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種形式嗎?

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種形式嗎?

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種形式嗎?

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種形式,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與行政訴訟制度一樣,目的都是補救行政活動所引起的消極的後果,恢復行政行為侵害的利益,所以二者合稱為行政救濟制度。但是兩者又有明顯區別,行政複議是在行政系統內部由行政機關自行消除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訴訟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訴訟活動。

行政複議適用行政程序,由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訴訟則適用由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程序,是司法程序。一方面,行政複議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並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又可以維護行政管理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行政活動順暢進行,提高行政效率。

另一方面,行政複議決定本身屬於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它也不能成為最終的裁決,還要以行政訴訟制度作為最後的救濟渠道。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就包括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法中對行政複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如何相銜接,也作出了一些重要規定。

二、哪些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排除了下列三種行政複議情形:

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着行政方面的一些糾紛的話,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選擇通過合法的途徑來進行解決的。比如説雙方當事人是可以採取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具體的方式來進行處理。這兩種方式都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行政救濟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