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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一、行政不作為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不作為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不作為開庭程序如下,

(一)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佈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二)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

5、調取新證據。

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三)法庭辯論

(四)被告人最後陳述

(五)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六)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佈判決結果,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二、行政不作為

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

由於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拒絕履行”其法定職責,或者是“不予答覆”的行為,是沒有內容的一種行為,行政主體不可能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行政相對人更不可能知道其內容,因此上述關於作為的起訴期限規定不能完全適用於不作為案件。如何確定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起訴期限,應當考慮行政不作為行為的類型,不同的不作為類型起訴期限亦應有所區分。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關於行政方面的一些事項進行開庭的時候,跟民事訴訟或者是刑事訴訟存在着一些細節方面的差異,但是在開庭階段進行一個宣佈的話,相關的事項都是一樣的,由書記員來通知,還有審判長來宣告注意的事項。

標籤:開庭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