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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訴訟費用收費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行政訴訟費用收費標準是什麼?

法院行政訴訟費用收費標準是什麼?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元至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4)財產行政案件的收費,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一定比例交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0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至20萬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具體的計算方法是,按上述規定的超額遞減率,對爭議金額分段計算,然後相加,其總數即為應收取的數額。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這是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訴訟費用由敗訴方分擔,如果是共同訴訟人敗訴,由人民法院視情況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併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敗訴的行政機構負擔。

二、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誰?

(一)只能是訴訟當事人,一般為被告,第三人也有權提出。其他訴訟主體或訴訟外主體即使有不同意見,仍不構成法律上的管轄權異議主體。

(二)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

(三)管轄權異議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應案件之後,管轄權異議主體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以書面方式以外如口頭方式提出無效。

行政訴訟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處理行政案件時,只有訴訟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只能在一審法院中提出,對二審法院是不能提出的,當事人接到應訴通知後,10天以內認為管轄權存在異議的,要以書面的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