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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吊銷行政許可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吊銷行政許可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吊銷行政許可的條件是什麼?

個人或者企業存在違規的行為,行政機關根據相關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罰的決定,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後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

吊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是直接由行政機關吊銷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吊銷行政許可,是在被許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後,利用許可實施了違法行為,執法機關依法吊銷其行政許可的情形。因為被吊銷的原因是當事人違法,因此,因吊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許可撤銷程序規定

(一)撤銷權行使的啟動

1、由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啟動。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2、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執法檢查中,或者是羣眾舉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必須啟動撤銷該行政許可的程序。

(二)立案

借鑑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啟動了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序後,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迴避制。

(三)調查取證

主要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收集撤銷的依據。

(四)調查終結

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後,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對於個人或者企業存在違規的行為,就會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不屬於強制措施,一般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停業停產、吊銷營業執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