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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許可的聽證條件包括什麼?

行政處罰和許可的聽證條件包括什麼?

一、行政處罰和許可的聽證條件包括什麼?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二、行政處罰聽證的具體實施

1、組織聽證範圍

執法單位擬作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以及對公民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户處以一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本程序組織聽證。

2、聽證組織機關和聽證人員

(一)法規授權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受委託組織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派員參加。

(二)聽證主持人由聽證組織機關法制機構派員擔任,也可委託執法機關或執法機構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三)聽證組織機關可以指定本機關非本案調查人員為書記員,承擔製作聽證筆錄和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工作。

3、聽證主持人職權、職責

(一)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②決定聽證中止、終止或者延期;

③決定證人當場作證。

(二) 聽證主持人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①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參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③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④維持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⑤審閲聽證筆錄,並提出書面意見。

(三)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

①是本案調查人員的;

②是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近親屬的;

③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對於重大行政處罰,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聽證程序,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提出申請,並且聽證費用由組織機關承擔。聽證的條件是有具體的規定的,比如説一些行政處罰,需要進行聽證,而另外一些就不需要。其中,較大數額的處罰,就需要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