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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能否撤回強制執行的決定

行政機關能否撤回強制執行的決定

一、行政機關能否撤回強制執行的決定

可以,行政強制執行的申請是能夠撤回的。在申請撤回後,如果未超過法定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的,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仍然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是可以撤回的,是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或上級機關撤銷,有權自行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只要做出撤銷該行政處罰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就可以了,撤銷後可以對同一違法行為再次下達新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強制執行的執行流程是先申請,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首先要向當地的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的申請,説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並且還要儘可能的提供被執行人的個人銀行賬號和財產的信息,如果當事人有困難或者不明白如何申請強制執行的,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執行。並且法院在進行執行查詢的時候,即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二、強制執行找不到人怎麼辦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

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行政機關是可以撤回強制執行決定的。去法院申請執行後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會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果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法院會公告送達執行通知;若是被申請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後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可以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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