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行政強制法律規定是什麼
依據法律規定,當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時,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
以下幾種情況,法院應當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裁定中止執行: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2、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立法規定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0、涉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執行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或上級法院提審裁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中止執行指的是在執行的過程當中,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發生,而導致執行程序暫時停止,等這種情況消失以後再恢復執行程序的一種情況,一般而言,當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的時候,那麼就可以根據規定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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