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產品侵權責任糾紛訴訟狀之中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一、車輛產品侵權責任糾紛訴訟狀之中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1、車輛產品侵權責任糾紛訴訟狀之中需要包含的內容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等。具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3、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二、車輛產品侵權責任糾紛怎麼處理?
產品責任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協商、起訴等。
1、協商
發生產品責任糾紛,可以協商解決。
2、訴訟
(1)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應提交訴狀,訴狀要根據被告單位數(被告是個人的按人數)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無正職時,可由副職擔任),也可以委託律師或法院許可的其他人為代理人。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蓋章。
(2)產品責任糾紛案件的管轄包括侵權行為地等,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
(3)在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情況下,往往會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競合時權利人只能選擇一個請求權主張權利。因此,如果權利人提起違約之訴,則原告只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而不能是其他受害人,被告只能是產品的銷售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當事人協議確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車輛產品侵權責任糾紛發生之後,雖然可以採取起訴的方式來處理糾紛,但是起訴不僅有敗訴的可能,訴訟所花費的時間也是比較長的,故此車輛產品侵權責任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先採取協商、由於糾紛無關的第三方進行調解等的方式來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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