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什麼?
1、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3、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做出的執行決定要是公司、公民等執行者不遵守的時候,多次下發通知也沒有迴應時,那麼行政機關就可以去申請強制執行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時候,是應遵循相應的要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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