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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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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包括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院強制執行包括哪些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十二條 強制執行包括如下幾種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