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管轄權裁定書送達生效的時間是何時
只要是法院作出的裁定,裁定書必須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民事一審判決書,在沒有人上訴的情況下,在送達簽收之日起十五天後生效;二審以及再審判決書,在送達簽收之日就生效。
直接送達,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須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送達時,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給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離婚訴訟中,向一方當事人送達時,在受送達人不在的情況下,不可以交給在身份上既是該方當事人的成年家屬又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人代收);受送達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給代收人簽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向上述受送達人以外的人送達,視為直接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託其他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委託送達,應當是在進行送達的人民法院自己進行直接送達有困難;進行委託的法院只能委託其他法院,而不可以委託其他機構或組織。在程序上,委託法院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和送達回證。接受委託的法院將有關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視為委託法院進行了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民事訴訟執行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執行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啟動執行程序。其次,採取的執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範圍。執行人員採取執行措施時,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措施的規定。最後,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執行人員在採取執行措施以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三)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四)強制執行與説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説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五)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民事糾紛在經過法院的審理後做出了判決,會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當事人,當法院的裁定書送達到當事人簽收後的半個月後即可生效,如果當事人在受到裁定書後,對於法院的判決不服的,那麼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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