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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行政迴避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一、任職行政迴避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任職行政迴避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二、行政任職迴避的流程有哪些?

(一)本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任免機關提出迴避要求;

(二)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調整。職務不同的,一般由職務較低一方迴避;職務相同的,由任免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公務員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迴避。

在本部門內無法調整的,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確有困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三、在行政機關任職需要滿足哪些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週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存在哪些情形不能在行政機關任職?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事實上,行政機關在錄用公務員的時候,如果存在行政迴避的情形,一般都會主動對當事人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的,行政任職迴避主要也是為了確保國家公權不被濫用,如果存在以上關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主動提出迴避申請。

標籤:行政 迴避 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