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法律救濟有哪幾種?
行政許可的法律救濟有哪幾種?
經法定程序獲得行政主體批准的行政許可,具有證明力、公定力和拘束力,非經法定程序或者法定事由,被許可人的權利不得被剝奪。但是,行政許可的效力也會出於某些情況的出現而發生變化。出於情況的變化,行政許可被撤銷、廢止或中止時,必然給已經取得許可的人帶來不利,有時甚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因此,對許可的撤回、撤銷要予以限制,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對行政許可的救濟途徑有三種:
1、行政許可的撤銷與行政主體賠償、補償責任
行政主體發現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可依法撤銷該項許可。世界各國的法律都規定了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有些國家法律還規定了對行政主體依職權撤銷許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和補償。在我國,行政主體在發放、中止、撤銷行政許可時有違法行為,給被許可人造成損失的,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被許可人可以獲得行政主體的賠償。但行政機關在實施許可行為時有不當責任,行政主體應否給予相對人補償,如何補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無疑是立法上的一個欠缺。應對此予以探討。
2、行政許可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相對人許可行為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許可機關不作為行為有權要求其作為,對行政機關拒絕頒發許可證又不説明理由的,有權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對於在自由裁量範圍內違法不當行使職權的,有權裁決其重新作出許可決定,對許可程序違法的決定有權要求更正,對許可
行政人員有違法、違紀現象的,移送其他機關處理。
3、行政許可的訴訟
行政許可機關違法實施許可行為,行政相對人就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許多國家法律監督許可行為的重要方式。行政主體中止、廢止、撤銷、吊銷許可證引起的糾紛,行政相對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行政許可行為。對行政主體拒絕行政許可或者不予答覆,而申請人認為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可向行政發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保證案件的審判不會出現相關的錯誤,所以我國有行政許可的救濟程序,而救濟程序主要有三種行政許可的撤銷與行政主體賠償、補償責任、行政許可複議、行政許可,如果對於自己審判發現有誤可以申請這3種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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