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違法申請行政複議流程是什麼?
一、北京交通違法申請行政複議流程是什麼?
第一,申請人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的申請;第二,複議機關受理複議之後,要在七天之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和依據;第四,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第五,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複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申請行政複議超過期限怎麼辦?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正當理由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當因為自己的原因超過申請期限的。因自身原因超過行政複議申請的,除開復議前置或複議終局的情形外,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其規定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提起訴訟。
申請,受理,行政複議,執行是主要的流程,不同的情況導致申請行政複議超過規定期限,所採用的方式不同,由於不可抗力或者有正當理由,導致申請行政複議超過時限,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適當的延長審理期限;由於自身原因導致超過申請期限,該複議申請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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