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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到哪申請行政複議?

一、公民到哪申請行政複議?

公民到哪申請行政複議?

1、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複議機關

上一級主管部門,複議機關只有一個,即上一級主管部門。

對於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省級以下地方各級政府的複議機關

上一級地方政府,例如,張三對自己房屋被區強拆申請行政複議,那麼行政複議機關為人民政府。

3、省級政府的行政複議機關

這種機關通常實行“自我管轄”。這種情況下,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的成功率是很低的,但是也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如果行政機關拿不出確實的證據和依據,證明其行政處罰的合理性,當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時會被同意的,如果當事人對於行政複議的申請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特點是什麼?

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三)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四)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也可以採用口頭申請的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行政複議的案由是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裁定書,當事人認為該裁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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