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種類包括什麼?
一、草原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種類包括什麼?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水上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採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這是對違法行為人首先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
2.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權,沒收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水上流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採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違法行為人用於違法活動的資金、物品和從事違法活動所獲得的全部收入
3.可以並處罰款。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水上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採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違法行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物和違法所得的同時,可以作出並處強制交納一定數量的貨幣的行政處罰的決定,是否並處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節決定。
對於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作出並處罰款的決定根據有無違法所得,本條規定了兩種罰款額度:一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是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破壞草原的法律責任包括什麼?
1,刑事責任,非法開草原,構成犯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責任。對非法開草原,尚不夠刑事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財物是指用於非法開墾草原的資金和物品,違法所得是指非法開墾草原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本條區分有無違法所得兩種情況,規定了兩種不同數額的罰款額度: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決定
3.民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規範、不履行民事法律義務,或者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權利、人身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責任包括兩類:
一是違約責任,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二是侵權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侵權行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導致他人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據本條規定,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的一種,本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屬於侵權責任。
承擔賠償責任,即違法行為人未經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同意,非法開墾草原,給草原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給予賠償。受害人可以請求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直接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違法行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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