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死亡訴訟流程有什麼?
一、醫療事故死亡訴訟流程有什麼?
1、案由的選擇: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2、受理條件:
(1)有醫患關係;
(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
(3)患者有損害後果;
(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係;
(5)患者有經濟損失;
(6)在訴訟時效內。
3、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二、出現醫療事故如何申請鑑定?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機構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機構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機構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醫療事故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去醫院治病的過程中,出現醫療事故,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在一年內提出醫療事故的鑑定,攜帶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果,可以向醫院要求賠償。如果醫療事故導致患者去世,家屬可以要求醫院支付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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