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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不需要通知當事人嗎?

一、行政強制執行不需要通知當事人嗎?

行政強制執行不需要通知當事人嗎?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包括哪些?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三、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手續是怎樣的?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綜上所述,被處罰當事人不履行義務,行政機關有權強制執行,當然,在實施之前應當通知當事人,向其送達催告書,裏面寫清強制執行的時間方式,理由依據等。如果當事人對此有異議可以提請行政複議或者訴訟。行政強制過程中,是不允許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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