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的判決依據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法》的判決依據是什麼?
是我國頒發的其他的各項可以參考的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並作出裁判的活動。簡言之,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以其他規範性文件為依據時,不應一概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任何依據
二、法院判決的形式有哪些?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變更等五種判決形式。
1.判決維持
判決維持是確認、肯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判決。判決維持必須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證據確鑿,是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具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真實存在。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是指適用了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具體的條文款項,而且處理的性質、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法程序,是指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時,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和符合法定程序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三個基本條件,三者互相結合、互相制約,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只有三項條件同時具備,才能作出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否則,缺乏其中任何一項條件,都會影響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能判決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2.判決撤銷
判決撤銷,是否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判決。
(1)主要證據不足的。“主要證據不足”是指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所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有關定性和處理結果的基本事實。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必須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才能作出。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了不應該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範,或沒有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範。
(3)違反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律法規方式、形式、手續、步驟、時限等行政程序。
(4)超越職權。“超越職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了法律、法規沒有授予的行政權力,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規授予的權限。它是一種實體上作為形式的違法行政行為,不論行政主體的行為動機、目的是否正當、合理。只要行為客觀上超出了法定權限,即構成超越職權。
(5)濫用職權。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自由載量權範圍內,但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目的和原則,並且不合理,稱之為濫用職權。
3.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判決撤銷的一種補充。撤銷判決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否定,可能導致行政法律關係的消滅,但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行政法律關係的存廢並必然聯繫。
4.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時,判決被告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5.判決變更
判決變更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改變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行政訴訟法》中對於出現行政錯誤的行為的當事人會處以什麼類型的處罰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涉案的情節越嚴重的且造成的後果越惡劣的將會受到的行政處罰也就越嚴重。如果沒有按照行政處罰的決定去執行的當事人有可能在原有處罰的基礎上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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