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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申請再審可以嗎?

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申請再審可以嗎?

一、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申請再審可以嗎?

1、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服不可以申請再審。

在法理上,非訴行政執行裁定再審請求於法無據,為解決當事人行政爭議而依據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方能通過再審程序進行救濟,對於未經審判、非實體性的非訴行政執行裁定,不能按照審判程序進行再審。

2、法院對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進行審理,是對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認定,再審是狹義的“審判”程序,而不是“審查”程序,所以非訴行政執行就不符合“再審”程序的性質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糾紛審結之後,若是行政相對人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被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根據規定,即使是對強制執行措施不服,也並不能向法院提出再審的請求。想要提出此類請求,是一定需要滿足相應再審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