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過了6個月還能起訴嗎
一、行政訴訟過了6個月還能起訴嗎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訴訟如何申請再審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違反法律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2、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取全部案卷材料,自己進行審理;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接到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應從速進行再審,並將再審結果上報上級人民法院。
3、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違反法律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三、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包括哪些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包括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為6個月,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關於行政訴訟過了6個月還能起訴嗎這個問題,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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