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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怎麼理解

書面複議制度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複議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以及有關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規範性文件和證據進行非公開對質性的審查,並在此基礎上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制度。
書面複議制度的基本內容有:
(1)複議機關主要通過對書面材料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
(2)召集複議當事人可以單方進行,也可以採取聽證方式;
(3)行政複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如審理重大、複雜複議案件)可採用開庭形式審查。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怎麼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