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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中止處理有期限嗎

行政複議中止的處理有期限,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以及第四十二條,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對於這三種情形,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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