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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有哪些情況

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有哪些情況
律師解析:根據《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有: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應當提起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