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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執行方式

行政處罰警告的執行方式是指告知具體行為人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向其發送法律文件。當然,他們也可以口頭,或通過電話等。但在這一點上,我們需要做相關的記錄。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警告是最輕的行政處罰,此時的警告一般沒有造成社會危害。

行政處罰執行方式

行政處罰執行的方式

(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到罰款的,必須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出具的罰款收據。如果沒有簽發,雙方有權拒絕罰款。

(二)執法人在當場收到的罰款,應自收到罰款之日起兩日之內送到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到的罰款,應當自到達之日起兩日內送交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兩日內將罰款繳入指定的銀行。

(三)因當事人確實有經濟困難,需分期上交或者延期上交罰款的,由當事人申請並且經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停或分期上交。

(四)除了依法應銷燬的東西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產必須要按國家規定或國家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拍賣來處置。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產拍賣必須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攔截,私分或偽裝。財政部門不得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所得以任何形式沒收違法財產歸還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主要內容有三個: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與收繳處罰機關的分離制度。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收取處罰金。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支付罰款,銀行直接收取。把它交給財政部。

標籤:行政處罰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