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行政強制時公民享有申辯權嗎
一、在法律上行政強制時公民享有申辯權嗎
公民在法律強制的時候是可以享有申辯權的。申辯權是申述理由、加以辯解的權利。它在行政許可的申請過程中,是指當事人有權對行政機關及第三人提出的不利於申請人獲得批准的理由、事實和問題等進行解釋、説明、澄清和辯解。在對被許可人的處罰過程中,申辯權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指控、證據,提出不同的意見和質問,以正當手段駁斥行政機關的指控以及駁斥行政機關提出的不利證據的權利。陳述權和申辯權是相對人的一項法定權利,行政機關應當予以保障和正確對待。
在實踐中,行政機關的一些工作人員自恃享有審批權和處罰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要找自己辦事,高人一等。在審批和處罰過程中,不能正確對待申請人或被處罰者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將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看做是“態度不好”、“蠻橫無理”、“狡辯”等,因而不批准當事人的申請或者給予加重處罰。這種做法與依法行政的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二、法律上行政強制時公民享有申辯權嗎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形式主要是兩種:一是聽證。在行政許可的申請過程中,根據啟動聽證的原因,聽證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行政機關主動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另一種是被動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在對被許可人的處罰過程中,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給予相對人一個正式陳述意見、説明情況、當面質證的機會,對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法律上行政強制時公民能否享有申辯權的法律問題,可以從一些規定中很容易看出,公民是可以享有申辯權的,行政機關在面對公民提起的申辯時,就可以啟動聽證會,申辯人可以藉此機會來解釋整個事件的前因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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