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營業執照對監事成員是否有影響
一、吊銷營業執照對監事成員是否有影響?
一般來説沒有影響。
1、公司一旦發生情況,首先由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進行清償。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如果有股東未出資到位,那麼應當承擔其在出資額內的相應責任。同時根據《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監事屬於公司高管,如果其利用職權損害公司利益,甚至觸犯刑法,則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以上述違反股東忠實義務的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應當收歸公司所有。
同時根據《公司法》14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二、吊銷營業執照
1、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
我國各類企業准入市場和多數國家一樣,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以非法論處。輕者沒收財產和罰款並依法取締,重者除沒收財產和罰款及依法取締並處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2、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
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而不保護非法行為,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3、喪失了最後救濟權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不等於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僅是除清算範圍外的一切活動停止。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至工商部門註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範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它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
所以説,在這裏還是要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具體原因,如果監事會成員在過程中並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做出任何有損公司和社會利益的行為,那吊銷公司的營業執照並不意味着必須要去追究監事會成員的法律責任。但是不論是什麼原因使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法人代表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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