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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行政處罰

過了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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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行政處罰時效如何處理

對於行政違法行為,在行政處罰時效期限內沒有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但如果是已經發現違法行為,違法人逃避處罰的,不適用處罰時效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