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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准復工就復工有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根據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未批准復工就復工有什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存在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擔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20萬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