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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殘疾人如何處罰

殘疾人和正常人一樣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以上規定外的其他情形,都應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殘疾人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