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一直沒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一、 行政拘留一直沒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具體來説,對於(一)、(二)兩項中的規定,主要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考慮處罰對這些人今後成長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但又能通過對其祈禱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訓防止再次違法。
對70週歲以上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年邁的人多身體較弱,若處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下,有可能引發進一步的健康惡化或者其他隱患。對於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的規定,同樣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體現了我國立法保護婦女兒童的一貫立場。
二、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不執行行政拘留嗎?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31條的規定,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法行為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在起草過程中,也有人提出,對於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也應當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般來説,如果行政拘留所關押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會增加行政拘留所的經濟負擔,如要為其治療疾病等,使本來就經費不足的行政拘留所雪上加霜。
同時,如果管理不科學、不嚴格,特別是將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與其他人混關混押,還會導致其他人染上嚴重傳染性疾病,影響行政拘留所的安全。但是,如果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執行行政拘留,那麼他們在社會上不僅有可能將病傳染給他人,而且一旦他們知道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就會更加無恐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本條並未規定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的決定是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行為來處理的,違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律義務,並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服刑處理,但涉及到存在上述具體情況的,是可以不執行行政拘留的,具體情況可以諮詢當地司法機關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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